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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7

人社〔2015〕1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在丽水创业创新的服务工作,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服务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服务的对象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或在职在聘且属于《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三类人才,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对全市第一至三类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发放“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以下简称“钻石卡”),凭“钻石卡”和“人才金卡”等有效证件,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服务各项优待。

第五条  “钻石卡”服务项目

(一)医疗个性化服务

服务内容: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凭“钻石卡”和“人才金卡”等有效身份证件,享有以下四方面医疗个性化服务。提供定期随访服务:配备医疗保健组,为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安排一组保健人员,提供日常保健、健康咨询及就诊等服务,并根据享受“钻石卡”服务人才的需求定期上门走访,每个季度一次(可电话寻访);提供健康体检及跟踪服务: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保健人员全程陪同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健康评估,必要时制定健康干预措施和治疗方案;提供诊疗便捷服务: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到保健基地医院就诊、住院及专家会诊时,由保健人员负责联系安排,急诊时享受绿色通道,如需到市外会诊、治疗,可根据需要,由市干部保健服务中心协助联系;提供住院优先服务:如需住院治疗,在条件允许时,优先入住单人病房,并由病区主任负责诊疗工作。

市卫生局根据高层次人才“钻石卡”享受人才名单,配备医疗保健组,落实医疗个性化服务待遇。

(二)交通出行服务

服务内容:根据高层次人才的交通出行需求,为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提供更为便捷的交通出行服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高层次人才“钻石卡”享受人才名单,落实相关交通出行服务待遇。

(三)生态旅游服务

服务内容: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凭“钻石卡”或“人才金卡”和“丽水市高端人才享受生态旅游服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每年可享有以下生态旅游服务:免市高端人才享受生态旅游服务各个签约合作景区大门票3张,免签约合作的旅游景区酒店客房或县(市)城区合作酒店客房(标间或单间)全年累计不超过10间,高端人才工作所在地原则上不提供城区合作酒店免费服务。其他随行人员景区门票、客房均享受相关协议价。住宿须自行提前预定。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根据高层次人才“钻石卡”享受人才名单,会同各县(市、区)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负责做好与全市高端人才享受生态旅游服务签约合作旅游景区及合作酒店的衔接落实工作。

(四)文化休闲服务

服务内容: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凭“钻石卡”和“人才金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可享有指定或合作文化休闲单位协商的特定服务。

指定或合作的文化休闲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钻石卡”享受人才名单,做好相关服务待遇的落实。

(五)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 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凭“钻石卡”和“人才金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可享有法律法规、法律知识及法律业务查询、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其工作业务需要,提供律师预约或法律顾问预约。

市司法局根据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需求,落实相关法律服务。

(六)金融服务

服务内容: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凭“钻石卡”和“人才金卡”可享有合作银行的金融增值服务,包括享有较高额度的个人信用贷款和较高抵押率的抵押贷款,并提供一对一特殊金融服务。

“钻石卡”金融服务合作银行根据高层次人才“钻石卡”享受人才名单,落实各金融服务项目。

第六条  享受“钻石卡”服务的人才同时享有原“人才金卡”或各县(市、区)服务项目,但本办法所列项目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市高层次人才“钻石卡”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钻石卡服务内容的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服务到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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