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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097-04-2015-5005 生成时间:2015-06-18 发布机构:龙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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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行动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5〕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街道)和市卫生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卫生、科技、教育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风景旅游局、发改局(物价局)、外办、红十字会、丽水市检验检疫局龙泉办事处、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或市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向省政府、省卫生厅、丽水市政府和丽水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对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制定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省政府有关厅局、丽水市政府的联系沟通,报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和督导;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及时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3)市经信局(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市民政局: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积极做好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收、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市财政局:按《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1)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并将病样及时报送相关技术部门检测,提供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确保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趁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加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流通领域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4)市风景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有关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15)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物价稳控管理,保持物价稳定,依法打击哄抬物价行为。

  (16)市质监局: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17)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市外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工作。

  (19)华东医药丽水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采购。

  (20)丽水检验检疫局龙泉办事处: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检疫动态信息。

  (21)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为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集、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2.2.1日常管理机构组成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局设立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范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根据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5)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卫生监督机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水源、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市卫生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

  (1)市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医疗卫生机构。

  (3)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4.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该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卫生局报告。

  卫生局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并组织现场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丽水市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或卫生部。

  4.3.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上报,以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市疾控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报告市卫生局。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省卫生厅或上级政府的通报,市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置、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市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配合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市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生厅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动员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市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

  (3)根据省卫生厅部署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全市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配合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开展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上级疾控中心,查找致病原因。

  (4)疾病防控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市卫生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市卫生局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周边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当周边地区发生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市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丽水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5.4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丽水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丽水市政府或丽水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丽水市卫生局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局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丽水市卫生局。

  6.2 奖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给予行政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上级规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政府和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市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建立市120急救分中心,依托市人民医院急诊门诊,开展医疗急救。

  (2)传染病救治机构。市人民医院建立具备较强传染病防治能力的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 卫生监督体系

  市卫生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卫生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市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和培训。市卫生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 演练

  市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经济商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市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法律保障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专项预案,报市卫生局备案。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应急救援行动方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泉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我市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我省和外省(市、自治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O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县(市、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丽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市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市救援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2 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2 救援专家组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

  3.3 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红十字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组成,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丽水市卫生局、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市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展开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必要时向丽水市卫生局或省卫生厅请求支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对策和措施,供决策参考;指挥和协调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丽水市卫生局、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按相关规定,在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救治伤病员,实施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4 IV级响应

  (1)IV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IV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需要进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现场救治行动,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方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紧张有序进行。市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裸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市卫生局。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卫生局要及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丽水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市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丽水市卫生局。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依托市人民医院,建设龙泉市医疗急救分中心。省人民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分别作为我省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市人民医院要加强与救治基地的联系,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3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建市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等)。

  市卫生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5.4 物资储备

  卫生部门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经济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5.5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具体按照《龙泉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公安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8 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生产。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中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 公众参与

  市卫生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方案制订与修改

  本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起草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方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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