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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097-02-2017-2049 生成时间:2017-12-22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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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QD01-2017-0041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7〕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77)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8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2月份起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以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免缴对象参保率达100%。

  二、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700元、2000元12个档次。

  2.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按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确定:选择100元、200元、300元和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30元;选择5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80元;选择1500元、17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120元。

  3.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参保后,个人缴费部分补贴100元,上述对象以外的低保对象参保后,个人缴费部分补贴50元。重度残疾人的补贴资金由残联按原渠道支付,其他人员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按原渠道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元,其中个人缴费350元,政府补助750元。

  2.免缴人员为五保、低保、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其中残疾人的补贴资金由残联按原渠道支付,其他人员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按原渠道支付。

  3.少数民族个人缴费减半(175元)筹集,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三、参保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除已参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本市范围内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就读的学生;

  3.与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形成婚姻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四、缴费办法

  继续使用社保卡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机制,已经申领社保卡的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去相应的银行柜台激活并缴入足额费用。未成年人由第一监护人持户口簿激活;未办理社保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社保卡代扣的参保人,可以到指定银行柜台现金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现金缴费银行为农村信用联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现金缴费银行为建设银行)。

  五、工作要求

  市人力社保局主管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指导和督查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组织经办人员培训,尽快熟悉业务流程,及时做好催缴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告知书等宣传资料的发放;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筹资工作。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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