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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相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097-02-2017-0068 生成时间:2017-12-27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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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相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7〕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相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龙泉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相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批复》(丽政函〔2017〕114号),参照《丽水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级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丽政办发〔2017〕124号),结合龙泉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以市相关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适用本工作办法。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第三条 龙泉市行政复议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局)集中承办市相关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分别接收、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应诉”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配合市行政复议局做好相关工作。

  市行政复议局和市相关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有关工作衔接、联络、协调等事宜。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仍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接收。

  明显属于信访处理范围或投诉举报的,市相关部门应依法分类处理。

  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市行政复议局抄告市相关部门;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相关部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原则上在当日移送市行政复议局。通过网络接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打印成纸质材料后再按要求移送。

  市相关部门与市行政复议局交接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填写工作交接单,由双方交接经办人签字。交接单记载有关收案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件事由、材料清单等内容。

  市行政复议局和市相关部门每月应就行政复议申请接收、移送情况进行核对、沟通。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局应对市相关部门移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并以市行政复议局名义决定受理或作出补正材料等相应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以市相关部门名义作出。

  市行政复议局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同时,必要时函告市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第七条 市行政复议局负责集中审理市相关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和处理相关附带审查、行政赔偿等事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调查、听证、申请人查阅复议材料、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调解、和解等事项,均以市行政复议局名义办理。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终止审理等事项由市行政复议局以市相关部门名义办理,其中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可以事先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由市行政复议局以市相关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文本以及电子文档应同时送市相关部门。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市行政复议局视情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行政复议局依法督促,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责令限期履行。

  对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需依法由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集中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由市行政复议局以相关部门名义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统一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由市行政复议局负责发送或送达。

  第十一条 集中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应的复议后应诉工作,由市行政复议局负责,各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及应诉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起诉期限届满后或行政诉讼结案后,行政复议案卷由市行政复议局统一整理归档,并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上网公开。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向上级部门备案,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集中承办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违法或不当行为,应予追责的,由市行政复议局建议相关部门启动追责程序。

  第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工作办法实施前已由各相关部门接收或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各相关部门继续办理。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龙泉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总体思路,由市行政复议局与市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必要时报市政府研究明确。

  

 

 

附件

  市相关部门名单

  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旅委、卫计局、审计局、安监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档案局、气象局、盐务管理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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