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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097-02-2017-3052 生成时间:2017-12-29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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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办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龙泉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近年来,各地极端天气事件多发、安全形势严峻,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着力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预警信息发布,构建以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全社会共同响应的应急响应体系。极端天气下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这项工作涉及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政府领导决策、教育部门部署等众多环节,目前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如什么时候停、谁决定停、怎么停等等,所以操作起来很有难度,迫切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加以规范。《实施意见》公布后,将为今后极端天气学校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供进一步的指导依据,能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的影响。

  二、《实施意见》适用于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实施意见》明确,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等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学校将适时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的安排;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保护职工安全和权益。《实施意见》要求,教育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广播电视台、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人群;人社、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对用人单位保护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增强自我防范意见和能力。

  三、文件起草依据

  贯彻落实《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本实施意见。

  四、开始实施时间

  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和《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文件要求,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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